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
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5]1115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五条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