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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

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
(青政办[2005]139号 2005年9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青海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年轻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构建青海省人才队伍,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省级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旨在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通过重点培养,成为能够担负青海省各学科、各领域重任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第三条 选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为方针,以贡献、业绩和学术水平为依据,以社会和业内人士认可为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富于创新,能够适应全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四条 选拔对象:在全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科学等领域和在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有一定贡献和取得比较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文、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一定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选拔范围:
  (一)全省各类所有制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央驻青单位符合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青挂职或者专职服务两年以上,符合选拔条件的外省籍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列入选拔的范围。
  第六条 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较为突出,并得到单位和同行专家的认可,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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