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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较为突出,并得到单位和同行专家的认可,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骨干。
  (三)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有一定学术造诣,对学科的建设、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其研究成果得到省内同行专家公认,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一些比较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重要的学术研究成果,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有指导价值;
  4、在信息、金融、财经、商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建议和意见,具有一定贡献的人员;
  5、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师德良好,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或在所担负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有所创新,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推广,成效比较显著的;
  6、工作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较大的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比较突出,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精湛,能治愈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内能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突出,是本领域的业务骨干;
  9、在体育教练执教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全省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10、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较好业绩,并取得较好效益的。
  第七条 选拔程序:
  (一)坚持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议、社会认可的原则,其推荐程序为个人申报、属地人事部门推荐、行业归口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评议、公示和审批等。
  (二)属地人事部门按隶属关系逐级向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中央驻青单位人事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推荐。推荐过程中要对拟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
  (三)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分别由省经委(负责工程、经济专业)、省教育厅(负责各类教育专业)、省卫生厅(负责医疗、医药和卫生专业)、省农牧厅(负责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等专业)和省委宣传部(负责社会科学相关专业)负责初审和推荐工作。在推荐的人选中,非公有经济组织的人选要占有一定比例。
  (四)评审与批准: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对归口部门推荐的人选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审核评议且无异议后,并将审核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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