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
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5]13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拟定的《
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
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
(省人事厅 2005年8月)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构建青海省专家队伍,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省级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优秀专家是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全省各项事业发展中担当起专业学科和学术、技术领域带头人的重任。
第三条 选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贡献、业绩和学术水平为依据,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原则,把选拔工作作为加强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梯次递进的专家选拔制度,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富于创新,能够适应全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专家队伍。
第四条 选拔对象:在全省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业绩的专家、学者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重点支柱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与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 选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