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的通知
(青政办[2005]14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救助工作的助手作用,切实为政府分忧,替百姓解难,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 《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委托省红十 字 会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组 织 开 展“博爱一日捐” 募捐救助活动,吸纳社会慈善资金,帮助灾区及贫困地区困难群体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了开展好 “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加大募捐救助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从讲政治的高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本着为贫困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原则,扎实有效地开展做好 “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通过广泛开展社会募捐活动,筹措善款,以实际行动改善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共创和谐青海、平安青海,促进我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活动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活动时间和主要内容: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12月20日至12月31日将募捐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次年1月1日至15日将募捐到的款物全部捐赠给全省范围内确定的扶贫救助对象,并在青海日报、青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分配方案,接受社会监督。
(二)募捐范围:全省各地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军各部队、武警部队,中央驻青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个人。
(三)活动主题:“捐出您一日工资、一日生活费,给一个贫困家庭或一个贫困人提供帮助”。
(四) 救助对象:青海省城乡特困农牧民、居民,困难企业特困职工、下岗人员家庭。救助对象由各级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筛选、确定。
(五)有关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开展募捐及救助活动。募捐活动坚持自愿参加、量力而行,不下指标、不搞摊派,不向义务兵、学生、困难企业职工及城镇低保对象募捐。捐助以现金为主,也可以捐赠生产、生活物品 (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