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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机制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机制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拟定的 《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机制的意见》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机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 二○○五年九月)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国发 〔2005〕25号)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出口退税负担级次。从2005年1月1日起完善现行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即核定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由原来的中央与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改为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对于应由地方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中央调整负担比例后,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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