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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鼠疫交通检疫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鼠疫交通检疫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5]1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鼠疫是人畜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发病急、传染性强、传播快、病死率高,对人群安全与健康危害极大,是国家法定的甲类一号传染病。近年来我省鼠疫流行呈上升趋势,各疫源地的动物间鼠疫流行十分猛烈,通过公路、铁路将未经检疫、消毒、灭蚤的旱獭皮等染疫物品和鼠疫患者、尸体带入城镇的事件时有发生。为及时发现鼠疫患者及染疫物品,切断鼠疫传播途径,预防鼠疫远距离传播,防止鼠疫在人口密集的城镇、交通要道、经济开发地区及旅游景区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 《实施办法》、《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及 《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鼠疫交通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鼠疫交通检疫工作,进一步增强疫情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在每年疫情高发季节,要在各重要路口设置固定或临时鼠疫交通检疫站,认真组织开展鼠疫交通检疫工作。卫生、公安、交通、工商、农林等执法部门要密切协作,联防联控,及时相互通报疫情,共同做好鼠疫交通检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鼠疫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扩散。各检疫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不断改善检疫工作条件,保证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二、鼠疫固定交通检疫站分别设在平安县古城乡青沙山路口、贵德县千户拉脊山路口、共和县倒淌河镇岔路口、兴海县子科滩岔路口、玛沁县军功桥头、称多县清水河镇路口、海晏县东大滩岔路口和门源县青石嘴镇盘坡路口。发生鼠疫疫情时,根据鼠疫流行趋势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临时鼠疫交通检疫站,开展交通检疫工作。各鼠疫检疫站设立时应考虑与公路查禁超载、超限站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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