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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查市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3.依据《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对本市的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集资统建、商品房建设,收取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情况进行清查;
  4.依据《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收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的情况进行清查;
  5.依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5号),对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收取防洪基金的情况进行清查;
  6.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对新建房屋收取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的情况进行清查。
  (二)国土资源收费
  受下列因素影响漏缴和少交国土资源各项收费的:
  1.越权审批土地、矿产或化整为零等形式违规批地的;
  2.以招商引资、利用红头文件、政府会议纪要、领导批条子等方式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
  3.各部门利用原划拨土地为职工建房,免收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
  4.违规操作、越权减免和建设单位以建经济适用住房为名申请批拨土地挪作它用的;
  5.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租金,弄虚作假骗取土地使用权的;
  6.土地被非法低价出让、非法批准征用的。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收费文件或省政府、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收费文件;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否有国务院下发的征收文件。
  2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有未经批准转为经营性收费的;是否有以经营性名义收费又不纳税的。
  3.是否有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继续征收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政府性基金;是否有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问题。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是否直缴财政,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有关规定,侵占、截留收入及私设“小金库”问题。
  5.是否存在越权违规审批减、缓、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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