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查市直部门和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69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清查市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清查市直部门和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的工作方案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防止政府非税收入流失,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市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清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范围
对2003年1月至2005年10月,现行财政体制下,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托政府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自立名目、自定标准取得的收入以及以经营性收费名义收取、又没有依法纳税的收费收入,进行全面清查;对2002年底以前的收费,有重点地进行清查。
二、清查重点
(一)清查的重点部门
市建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人事局、广播电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市法院,哈燃气化工总公司等。
(二)清查的重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城市供水设施补助费)、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等。
三、清查内容
(一)城市建设收费
1.依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4号),对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改、扩建房屋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况进行清查;
2.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调整征收城市供水设施补助费标准请示的批复》(黑财综字[1992]84号),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收取城市供水设施补助费的情况进行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