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川办函[2005]208号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总结以往相关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国有关药物管制公约的规定,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得住,用得上”的总体思路,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实践和临床应用中具有广泛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又具有不同程度的药物依赖性,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会产生身体依赖或者精神依赖,流入非法渠道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鉴于其双重性质,《条例》确立了一方面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另一方面又要保证人民群众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的立法宗旨。《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运用法律手段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合理用药的高度重视,是药品监管的重要法律文件。《条例》的出台,也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法律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条例》在充分肯定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所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总结吸纳了自实施《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来所积累的实践经验,遵照《
行政许可法》精神,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以及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实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全面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