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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意见

  三、建立和完善生猪屠宰监管体系
  (一)加大对生猪屠宰加工秩序的整治。按照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重点针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屠宰管理薄弱环节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管理相结合,日常执法与集中打击相结合,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吃到“放心肉”。
  (二)推动全省定点屠宰厂(场)上等升级。强制推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等国家标准,促进屠宰厂(场)屠宰加工、肉品检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三改造”。依法逐步关闭、淘汰一批屠宰设施简陋、污染环境、卫生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促进全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生猪屠宰市场综合管理。逐步建立和形成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专家、消费者共同参与、齐抓共管肉食品安全的局面。通过市场引导、政府促进,逐步推行在中等城市和大中城市郊区农贸市场“退路进厅”的经营方式,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基础条件。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冷链直销等现代流通方式,提高肉类商品规模经营效益。完善肉制品的索证、索票、认证、检测等市场准入制度,肉品上市检验登记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促进定点屠宰厂(场)与大专院校、宾馆、饭店、机关等重点用肉单位建立直销网络。
  (四)建立定点屠宰厂(场)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定点屠宰厂(场)业主对食品卫生质量第一责任人和落实各级商务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问责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对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要进行考核,坚决查处违法企业和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行为。对发生重大肉食品安全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加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食品加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违反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采取信用提示、警示、公示或依法取消市场准入等办法,形成完善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市(州)在机构改革中要切实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品管理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力量,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及执法工作所需经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强化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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