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意见
(川办函[2005]214号 2005年10月19日)
生猪是我省畜牧业的传统产业和优势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把发展川猪产业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战略重点来抓。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市(州)在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秩序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省生猪屠宰布局还不合理,定点过多、生猪屠宰集中度差,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加工水平仍然较低。大量手工定点屠宰场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有的甚至严重污染环境,不能保证肉品质量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四川是生猪产销大省,生猪产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当前,生猪产业发展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对生猪及生猪产品加强检验检疫,是防止畜禽疾病传播,确保肉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猪肉食品安全是提高猪肉品质的基本前提。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是提高猪肉产品品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不仅有利于创建川猪品牌、扩大川猪市场份额、引导农民发展养猪业、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有利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四川生猪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依法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各市(州)政府要以科学的发展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有利流通、便于检疫、适度集中的原则提高定点质量,严格按照《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定点屠宰厂(场),对超过定点数量的市(州)、县(乡、镇)依法进行压缩,超过数量限制的市(州)、县(乡、镇)不得再新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设置的各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要建立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建立我省大中城市城区、县城城区、乡镇等3个层次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生猪定点屠宰格局,逐步形成我省生猪屠宰加工结构合理、布局优化的局面。进一步提高工厂化、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屠宰加工水平。各市(州)政府在2005年12月底以前,将本地的设置规划送省商务厅汇总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