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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七)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对未列入《省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人民防空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进行联合办公,提高办事效率。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申报程序、范围、内容和办理时限,规范和简化备案程序。
  (八)下放项目备案权限。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包括中直项目、省直项目、市及市以下项目)均向当地市或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负责全省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九)加强备案和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全省投资管理监测系统,掌握各地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投资方向。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备案、核准工作要认真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中的问题。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下放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扩大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中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并在省核准权限内,不另行申报核准,只办理备案手续。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及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十一)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引导社会投资办法,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价格调整、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其他领域。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十三)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扩大我省企业债券规模和批准发行老工业基地专项债券。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
  (十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和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效益。
  审批、核准及备案的各类投资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单位须在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接受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按时、准确完成规定的各项统计上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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