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省级重点高中原则上五年内须接受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二)凡接受督导评估的学校,要按照督导评估方案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教育督导部门。
(三)省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省督学和有关专家组成省级重点高中督导评估团,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团向省教育督导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四)省教育督导部门综合评估情况,将评估意见和结果向被评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通报,并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五)省教育督导部门针对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或委托市州教育督导部门进行专题督查。
(六)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督导结果和处理建议,对被督导学校实施奖励或者处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奖罚是促进省级重点高中不断完善、发展、提高的手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可对所辖区域内的省级重点高中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其中暂停省级重点高中资格一年和取消省级重点高中资格,须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高中在学校评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和教师职务评审指标、学费标准等方面享有政策支持。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首次认定挂牌的省级重点高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省级重点高中在办学过程中,行为规范、实绩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取得下列实绩之一的,给予单项奖励。
l、主动传播先进的教育理念、优秀的管理和教学经验,成为当地的教研活动基地、教学和管理骨干培养基地的;
2、积极承担教育改革和课程改革的实验工作,形成比较成熟的实施方案,在推广实验成果过程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3、能为薄弱高中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取得突出成效的;
4、与社区加强沟通与合作,成为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阵地的;
5、在其它领域取得显著成效,有良好社会反响的。
第二十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省级重点高中资格一年;一年后仍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重点高中资格。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二项者,暂停省级重点高中资格一年;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级重点高中资格。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三项者,取消省级重点高中资格。
1、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