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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高中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申报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考察指导应就申报学校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就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考察报告给学校下达重点中学建设指导意见书。
  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察指导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整改到位的情况,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省重点高中建设标准,对学校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进行,并充分听取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
  检查组要切实履行责任,检查完毕要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主要办学成绩和经验、办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检查组的结论性意见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检查与评审分离的原则,省重点高中评审委员会按照章程和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对照省重点高中建设标准,对申报学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重要依据。
  评审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二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社会反响,按照成熟一所、认定一所的原则发文认定,同时授予“湖南省重点中学”牌匾。

第三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省级重点高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省级重点高中进行经常性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要重在帮助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 实行省级重点高中督导评估制度。省教育督导部门对挂牌三年以上的省级重点高中定期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督查。评估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督导评估方案。
  第十六条 省级重点高中督导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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