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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高中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3日)废止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高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3]36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规范省级重点高中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订了《湖南省重点高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重点高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重点高中建设与管理,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重点高中,是指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并授牌的普通高级中学。确定为省级重点高中的学校,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办学职责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省级重点高中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相协调,与薄弱高中改造相结合。
  第四条 省级重点高中管理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旨在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地创建省级重点高中,扩大优质高中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六条 省级重点高中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改革、实验、示范,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要求办学。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确定为省级重点高中,须经申报、指导、检查、评审、认定等基本程序。
  第八条 凡达到普通高中建设基本要求的省内高级中学(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均可申报。市州属学校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县(市、区)属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申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企事业单位所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由学校举办者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申报时,需提交申报请示、学校自查报告和有关审核意见。申报材料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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