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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高水平高质量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5]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2005年11月)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4〕27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主城区和其他经济发达地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双高普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双高普九”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和质量,促进学校特色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学生个性发展;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发人力资源,建设长江上游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奠定坚实基础。
  到2007年,全市接受国家“两基”评估验收,实现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都市发达经济圈的9区实现“双高普九”。到2010年,渝西经济走廊和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的经济发达区县(自治县、市)实现“双高普九”,全市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到2015年,其他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实现“双高普九”,全市基本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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