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类气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在申报出口作业时,应附交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四、对第7类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第7类放射性物品,在申报进、出口作业时,应分别附交国外专业机构出具的近期“检测证明”和相关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五、对中型散装容器装运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中型散装容器(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s),简称中散(IBCS),有柔性和刚性之分,在出口装载危险货物的柔性中散作业时,应附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在出口装载危险货物的刚性中散作业时,一般情况下,应附交船检部门(船级社)检验合格出具的“相关证书”。
六、对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可移动罐柜(Portble Tank)有多种形式的罐柜,在出口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罐柜作业时,应附交各国(地)“船级社”出具的相关“证明书”;槽罐车和其它罐柜装载危险货物出、进口时,应分别附交国内、外专业机构或“船级社”出具的相关“证明书”。
七、对散装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根据对装卸、储存可能造成的危害,在进、出口作业时,申报人认为有必要,应附交“添加剂”(稳定剂、抑制剂、阻聚剂、抗氧剂、钝化剂、稀释剂等等)证明书。
八、对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集装箱装运出口危险货物,除了符合上述相应作业申报时应附交的“有关单证”外,还应附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九、对限量内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限量内出口危险货物,在作业申报时,应附交“限量内危险货物证明书”。
十、对“未列明”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在进出口“未列明”的危险货物作业时,对作业任一“未列明”的危险货物,无论其以任何一种形式作业,都应附交有效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十一、对航务处(内河区域)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