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港口局安监处负责对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超作业量、超作业方式、特殊包装形式、提供等效单证等)申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出具盖有“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核准章”的函件,告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请人;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将材料退还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请人。
七、对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申报,市港口局安监处核准后,应及时将核准情况抄送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或市港口局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
八、与海事部门有关危险货物信息(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核准情况)通报事宜,仍按市港口局与海事局确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内河区域港口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仍按原规定办理。
十、上述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上海港口包装危险货物作业申报规定》
2.《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申报规定》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
上海港口包装危险货物作业申报规定
一、填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在作业申报前应如实、正确、完整地填写由市港口局提供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一式三份)。申报时须提交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
二、对第1、3、4、5、6、8、9类包装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第1类爆炸品(民用爆炸品)、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危险货物,在申报出口作业时,应附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或交通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正本。
三、对第2类包装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