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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加强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管理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废止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加强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管理通知
(沪港安〔2005〕3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我局已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港安〔2004〕1号)。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港口包装危险货物作业行为,现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前24小时,须向市港口局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申报。未经核准,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按市港口局《关于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港安〔2004〕1号)和《上海港口包装危险货物作业申报规定》(附件一)以及《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申报规定》(附件二),办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三、对包装或须提供有关单证的危险货物作业须当面申报。市港口局当面申报受理点:
  ㈠武进路151号1楼(限洋山深水港区及其辅助作业区外的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㈡洋山深水港区观海东路管理中心大楼五楼(限洋山深水港区及其辅助作业区的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委托他人办理作业申报的,应出具委托书。申报人出示委托书后,方可办理申报。
  五、市港口局当面申报受理点接受申报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附件三)及相关单证等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上,加盖“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核准章㈠”或“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核准章㈡”;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材料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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