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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大宗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管理标准建设,按照安全、优质、环保、高效的要求,大力发展绿色环保特色农产品,创造出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农产品著名品牌。对取得国家绿色食品证书或无公害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企业,市财政给予每证2万元补助。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品牌农产品,在生产上给予重点扶持。
  (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从事流通和中介服务,经认定的运销鲜活农、畜、水产品专用车辆可在本市范围内免收路桥费。
  (五)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产品种养的用地,在金湾、斗门区内可视为农业生产用地。但不得把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拍卖与还债,在大面积规模化农业用地中设置的加工、保鲜等临时配套建筑设施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免收报建费。
  (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大力发展农产品保鲜、深加工,对储存或加工农产品的仓库和厂房用地选址时优先解决,用地按现行地价70%计收,报建费按农业项目减半收取。
  (七)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技术更新和品种改良,所需资金优先在政府支农资金中支持。
  (八)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融资。积极争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支持银行通过资质评估,确定一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管理规定及本社的实际情况,对与农业龙头企业相关的农户所需小额信用贷款实行重点倾斜。
  (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五、附则
  (一)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对已经认定的企业将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称号并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对未经认定的企业则取消其申报资格并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所在区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局予以审核确认。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局申请确认。
  (三)本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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