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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管理和奖励
  (一)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1.申报。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所在区农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把所申报的企业上一年的经营总结、会计年报表和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连同当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资料等材料,经过真实性审核和经区政府确认后向市农业局推荐。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
  2.对所属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对本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亏损情况出具意见,区农业局应对所推荐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信用由对该企业贷款最大的银行出具意见。
  3.认定。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必须符合上述7项认定标准和7项指标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对经过专家资格评审推荐的企业进行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采取每两年考核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统计监测和公告制度。
  各农业龙头企业按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统计监测的要求,每年上半年报送一次企业经营监测表,年底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给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每两年考核公布一次市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四)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财政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设立贷款贴息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2年。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以水产为主导,蔬菜、优质水果开发为重点的产业,对连片规划整治低产农田、低产池塘500亩以上,且符合农田整治标准和池塘整治标准的,优先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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