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信誉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指本市的农民,下同)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在本市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
6.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及设施。农产品生产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5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生猪存栏量1万头以上,家禽存栏量3万只以上,经产奶牛存栏量500头以上;加工企业有固定的厂房及加工机械设备设施,流通企业有必要的装备。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办法。
考核的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1.种植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计2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养殖业企业、加工及流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2.企业带动农户500户的计25分,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30分。
3.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5分,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20分。
4.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3%以上的计5分,低于93%的计0分。
5.农产品生产企业在本市有固定生产基地5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生猪存栏量1万头以上、家禽存栏量3万只以上、经产奶牛存栏量500头以上计5分,低于上述标准的计0分;加工企业有固定的厂房机械设备设施、流通企业有必要的装备的计5分,低于上述标准的计0分。
6.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不亏损的计20分,若违反其中一项的计0分。
7.多种经营的企业,以其主导产业为标准计分;其他产业适当增加考核分数,但增加的分数不得超过5分。
(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的认定标准。
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中尚有部分指标未能达标,但有培养前途和发展前景、带动农户增收效果显著的,可作为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来加以扶持和培育。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和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业科技型企业,以及主营产品优势明显,能形成特色产业发展的农业企业,也可纳入培育对象加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不良纪录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差的,应解除其培育对象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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