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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5]5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和《中共珠海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我市计划在未来5年间,培育一批生产经营规模大、经济实力雄厚、带动能力较强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推进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参照《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实施“富民强农”的政策,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培育发展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加工流通能力、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全市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进一步推进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
  目标要求:通过政府的重点扶持引导,带动全市形成一批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全市农业结构和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形成一批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全市农业现代化水平,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目标。
  二、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考核计分办法
  (一)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在珠海市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规模。种植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指销售珠海本地的农产品)1000万元以上,养殖业企业、加工及流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指销售珠海本地的农产品)3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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