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执行
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05]2600号 2005年12月19日)
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烟花爆竹销售价格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现就执行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销售应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烟花爆竹销售使用行业统一的标价方式明码标价。柜台摆放式销售烟花爆竹的使用标价签明码标价;搭棚销售烟花爆竹的使用价目表明码标价。
三、烟花爆竹标价要以市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的参考价格为基础,做到货真价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各经营单位要设专人负责,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四、标价签、价目表由市供销合作总社所属批发站点负责发放,经营者到烟花爆竹批发点领取。
五、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