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5〕3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委(商贸委、经贸委、贸易委、贸易局)、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综合经济局: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持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5号)和《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予以登记(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5〕4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5号令)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明晰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下属的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视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单位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户主。
第五条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备案登记表,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市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重大的、跨区域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