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增人计划卡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全面、严格实行增人计划卡制度,各县(市)、区和市人事部门根据审批下达的增人计划,向用人单位核发增人计划卡,凡新增人员,一人一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凭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就业、安置、调动、录(聘)用、工资套改及晋级、社保、入编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完上述有关手续后,由同级人事部门在审批工资基金时统一收回。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于十二月底前,全面实行增人计划卡制度,增人计划卡使用统一样式,新增人员一律凭增人计划卡办理有关手续。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增人计划卡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人事计划的严肃性。
四、建立人事计划编制备案制和人事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为了加强和改善人事计划宏观调控,严格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要求逐级建立人事计划编制备案制和人事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我市要从2006年起实行这一制度,各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在充分考虑本地政策性优先安置人员数量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上年度自然减员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申报本地区本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增人计划,报市人事局审批并备案。市人事局根据全省人员总量控制目标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并分别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对人事计划执行情况,各县(市)、区要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分两次向市人事局写出书面报告。市人事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县(市)、区人事计划编制备案制和人事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全市通报。
五、严格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工资统发工作
(一)严格工资基金审批管理制度,加大工资基金监察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是保证人事计划落实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998〕第13号令)和《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1996〕第80号令),切实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都要使用由人事部门统一制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将每月发放给职工(含临时工)的全部工资都纳入工资基金管理,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到同级人事计划部门审批工资基金。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人数,作为工资发放、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唯一有效数据。凡是未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市、县两级人事部门要加大工资基金管理的监察力度,可成立或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每年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不经人事部门批准乱开“口子”,超计划增人、增资,违反工资基金政策,采取欺骗手段擅自支取工资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据省、市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