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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
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有效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减轻财政压力,规范人员入口管理,建设精干高效的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冀政办〔2005〕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人事计划统一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增长全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及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不论以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含临时工),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统一管理。要按照冀政办〔2005〕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增人员计划省、市两级审批制度,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各类人员,都要逐级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乡级及以上机关(含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招录公务员计划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勤人员计划,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统一下达招录和招工计划后方可实施。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新增人员计划,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技校毕业生、调入人员和临时用工计划等,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统一下达增人计划(或控制数)后,方可实施。其中,冀办字〔2003〕27号文件明确的上级转移支付占可用财力比重40%以上的赞皇县、灵寿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由市人事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建立总量控制下有增有减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总量控制范围内依据编制定员、人员结构比例和自然减员情况,合理安排各类新增人员计划。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确需增加人员的,必须控制在编制限额内,满编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对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实行分类管理,对财政供养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严格在编制限额内增加人员,增人计划主要用于补充高层次人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照财政供养单位严格控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控制在编制限额内,个别情况可根据单位需求和事业发展确定增人计划。任何单位不准无计划或超计划增加人员,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增加人员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全市通报,限期纠正。
  二、合理引导人员流向,优化人员结构运用人事计划宏观管理手段,有效调节新增人员结构。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流动;鼓励和支持满编、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鼓励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对逆向流动的人员严格控制,尤其要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向财政供养单位流动。各机关、事业单位在控制新增人员数量的同时,要确保新增人员质量。市直机关录用或调入国家公务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县(市)、区和乡(镇)机关增加公务员,除个别特殊职位和专业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优先补充、录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要重点引进、配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制定和审批增人计划,严格控制增加普通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要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比例结构和岗位管理,机关增加工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限额和有关政策配备人员,不得超编,不得混岗;各类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工勤人员比例,空缺编制优先用于补充高技能、高素质人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含临时工)一律由人事部门实行合同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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