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要求
1.提高准入门槛。自2005年10月1日起,太湖流域地区新建各类化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有污染项目;产生、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水域的项目;不进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小区的项目。对于现有化工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确需就地扩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的原则。
2.关闭一批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化工企业报请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1)自《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1996年10月1日),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化工、医药、染料企业;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未履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或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化工、医药、染料企业;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执行环评审批制度、未领取有关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达不到要求)的非法生产企业;
(3)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内的落后化工工艺、产品和设备;
(4)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恶臭问题经限期治理仍得不到解决的企业;
(5)连续两年平均年生产时间不足三个月且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
(6)近三年来一直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曾2次以上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企业;
(7)实际产品及工艺与批准的环评内容不符且难以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8)危险固体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而又不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造成污染的企业。
对于不具备关闭条件,但存在一厂多照的企业只能保留一个企业名称,并注销其余名称。
3.向园区集中一批企业。对不符合关闭条件的分散企业,应尽可能向工业园区搬迁,实行废水集中处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4.提高排放标准。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质监部门分批制定化工行业地方标准,并及时颁布实施,促进化工企业通过采取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完善治理设施等措施,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在各级“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此项工作以省辖市市区、各县级市及县(市)改区的区为单位开展,各省辖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