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的管理。
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组织好验收工作。验收方要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财政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的保存。
采购人应当做好采购文件的整理和保存工作,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保存内容主要包括: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可以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江苏省财政厅已指定《无锡日报》、“无锡市政府采购网”作为无锡市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公开发布内容主要包括:
(1)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2)采购公告、采购要求及采购结果;
(3)对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等;
(4)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统计信息;
(5)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七章 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供应商如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进行限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及时予以答复,但不应当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进行答复时,只限于采购人委托范围内的事项,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当由采购人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