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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科研服务,以及保险、运输、维修、维护、培训、咨询、物业管理等服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优先采购国货,应优先采购具有低耗能、环保型的项目,应优先采购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的新兴产品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在政府采购法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
  (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原则;
  (四)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原则;
  (五)管采分离、相互制衡原则。
  第六条 无锡市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我市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我市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协调全市政府采购管理重大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作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具体执行机构。采购办设在无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政策,制定政府采购具体办法、措施;
  (二)编制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草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三)监督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审核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对政府采购合同合法性、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监督,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
  (六)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七)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并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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