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参保人及所在经济组织都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中断缴费。
  第七条 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经济组织和政府三方合理负担。
  (二)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缴费为前提条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三)缴费和待遇水平与本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
  第八条 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为基本模式,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九条 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保证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本办法规定对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养老保险具体业务经办。
  市财政局负责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依法对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三)区(镇)政府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四)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五)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实行参保人定额缴费,经济组织和区(镇)政府按比例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
  (一)参保人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为40元、60元、80元和100元四个标准,同一经济组织及其参保人统一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缴费。以后每年度对缴费标准按5%-10%的增长率进行调整,具体数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