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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修改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5]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八日

  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珠海市农(渔)民(以下简称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具有珠海市户籍、以务农(渔)为基本生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珠海市户籍、曾以务农为基本生计,后被征用土地的人员(含被征地后出生的子女)。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组织”是指农民、被征地农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且未参加珠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被征地农民(以下统称参保人),应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
  第四条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已经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
  第五条 2005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农民与被征地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出资,按月发放老年津贴,直至本人死亡。老年津贴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老年津贴从参保人及所在经济组织参保并缴费的次月起发放。经济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并缴费的,该经济组织内的人员不享受老年津贴。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并缴费的,其在同一经济组织的父母等直系亲属不享受老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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