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到郊区镇校任教的毕业生,上海市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和相关区县教育局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申请。经初审公示后,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名单及相关材料分别报市教委学生处、人事处。市教委相关部门经审核后将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接到各高校和各相关部门上报的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备案名单后,于1个月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和相关单位。
第八条 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上海市政府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到郊区镇校任教奖励金由上海市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和相关区县教育局按志愿者实际服务和任教年限分年度发给获奖毕业生。
第九条 各高校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本市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表
2、上海市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3、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金申请表
4、上海高校毕业生到郊区镇校任教奖励金申请表
5、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名单备案表
6、上海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金名单备案表
7、上海高校毕业生到郊区镇校任教奖励金名单备案表
附表1:
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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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姓│ │性│ │出生年│ │ 民族 │ │照 片 │
│ │名│ │别│ │ 月 │ │ │ │(2寸 │
│人├─┴───┬───────┴─┴────┴─┬─┴────┼───┴────┤免冠)│
│ │ 学号 │ │ 入学时间 │ │ │
│情├─────┴────────────────┴──────┴────────┤ │
│ │ 大学 学院 系 班 │ │
│况├───────────┬──────────────────────────┴───┤
│ │ 曾获何种奖励 │ │
├─┼─────┬─────┴────────────────┬───────┬─────┤
│家│ 家庭户口 │ A、城镇B、农村 │ 家庭人口数│ │
│庭├─────┴─┬──────────┬───────┬─┴─────┬─┴───┬─┤
│经│ 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济├───┬───┴──────────┴───────┴────┬──┴───┬─┴─┤
│状│家庭住│ │ 邮编 │ │
│况│ 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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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姓│ 年 龄 │与本人关 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
│庭│ │ │ │ │
│成│名│ │ │ │
│员├─┼───────┼──────┼─────────────────────────┤
│情│ │ │ │ │
│况├─┼───────┼──────┼─────────────────────────┤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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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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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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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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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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