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0日)废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5]191号)


本市各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加大资助力度,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发展;同时为了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毕业后志愿到祖国西部等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及到本市郊区镇校任教,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现将《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加大资助力度,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发展;同时为了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毕业后志愿到祖国西部等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及到本市郊区镇校任教,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 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面向本市普通高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和毕业后志愿响应国家号召到西部等艰苦地区、行业工作和去郊区镇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
  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分为“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助学金”和“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去郊区镇校任教奖励金”三类。
  第三条 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
  1、资助对象:本市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资助人数和标准:
  每年资助1000名学生;
  每人每年3000元。
  (二)上海市政府助学金
  1、资助对象:上海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2、资助人数和标准:每年资助10000名学生,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去郊区镇校任教毕业生奖励金:
  1、奖励对象:
  (1)响应国家号召,志愿服务西部,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本市普通高校毕业生;
  (2)自愿到上海郊区农村偏远地区中学(含职校)、小学、幼儿园任教,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本市普通高校毕业生。
  2、奖励人数与标准:
  奖励人数视当年就业情况而定。
  奖励标准:
  (1)到西部志愿服务签1年合同、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者,每人奖励5000元;签两年合同、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每人奖励10000元。
  (2)到郊区农村偏远地区镇校任教并签订5年以上合同者,每人奖励10000元(每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2000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