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毕业生接本科教育的考试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 [2002]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艺术、体育类每人120元,其他类每人100元(公共课和专业课合计)。
自学考试、成人高考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 [2004]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自学考试每人每科30元,成人高考每人每科25元。
研究生招生考试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 [1999]8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参加考试的考生每人100元,推荐免试生每人25元。
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各市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出台任何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已经制定的要立即取消。
七、严格审核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包括学费、住宿费),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办学审批权限报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审核,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审批办学机构的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并由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民办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合理核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受县级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经省教育厅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要严格执行“四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的要求,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四独立”办学要求的,要按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八、认真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都必须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中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公示前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核,严禁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同时,要加强对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公示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