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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教材费等代收费。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五、加强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标准由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公办高中住宿费标准由设区市、扩权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地在制定新建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时,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审核,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高校、中专学校住宿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现行中专学校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年350元。现行高校住宿费标准: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公寓),一般条件每生每年500元;条件较好每生每年800元(必须达到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执行800元住宿费宿舍设施条件,并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核查批准)。社会力量建设的学生宿舍(公寓),收费标准分每生每年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四个等级,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部门根据学生公寓面积和内部设施条件核定。学校贷款、集资或尚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其住宿费标准按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公寓)收费政策执行。对未经审批的高校学生公寓,一律执行每生每年不高于500元的住宿费政策。
  学生缴纳住宿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水电费、家具折旧、冬季供暖、物业管理、卫生清扫、热水费、安全保卫及各类押金、租金等其他任何费用。学生宿舍(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
  六、加强各类考试收费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考试不得收取考试费用。
  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段考试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 [200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每人55元(不分科目),包括报名、考试及招生的所有费用。初中毕业考试不得收费。
  高中会考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4]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文化科目每生每科8元,实践科目每生每科5元。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 [200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每人100元,包括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的全部费用(各地不得另收微机摄像费、准考证费等各项费用)。体检费按我省医疗单位现行医疗收费标准执行。与高考招生录取有关的资料费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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