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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三、严格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最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除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 严禁学校在毕业前以帮助联系就业单位为名乱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五年制高职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3]35号文件规定执行。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独立举办的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费、住宿费标准按全日制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执行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专业收费标准。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进行分段培养的,前三年学费、住宿费标准按全日制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高职教育阶段仍在中专、中职层次的学校上课的,收费标准继续按全日制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在高等学校举办的,其学费、住宿费标准分别按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招收成人计划的五年制成人高职,中专阶段和大专阶段收费分别按成人中专和成人大专相应收费标准执行。
  中等专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严格规范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行为
  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中小学校除按规定可以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每生每年最多一次)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中小学校不得以组织辅导、补课或“提高班”、“超长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任何部门包括学校及老师强行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不准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不准以“勤工俭学”的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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