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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4.严格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大型仪器检查、治疗收费的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最近省物价局、卫生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县医疗机构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设区市物价、卫生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医疗机构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其自主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收费,实行单台件审批制度,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由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物价、卫生主管部门不核定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不得收费。

  5.切实加强县以下和社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在县级医疗机构服务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下调20%,由各设区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城市社区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二00五年六月一日前未收取诊查费、护理费的,暂时不再收取。

  6.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1)《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所定指导价格为最高限价,由于各种原因执行不到位的,在省统一修订前,各地可以实行下浮。(2)今年三季度省物价局、卫生厅将组织力量对全省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重新核查,经核查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达不到的,将取消执行上一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资格。各设区市要认真搞好自查,并于6月底前上报自查报告。(3)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但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国家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有关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4)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取消各医技、临床科室的划价权,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坚决制止医疗机构按医疗服务收入直接与科室或个人收费挂购提成的做法。

  7.认真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和项目都必须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向患者提供价格查询服务。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对住院病人当天发生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咨询时,医院必须做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凡不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的医疗机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一律下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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