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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5]3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1.严格规范门诊收费。(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门诊科室都必须设普通门诊。(2)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3)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4)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察床位费。(5)体检和婚前体检均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2.严格规范床位费和护理费。(1)医疗机构病房应配备床位费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如有不足,当地物价、卫生部门要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核减床位费标准。(2)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3)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中央空调计入床位费,不得另行收费。(4)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临时加床的,按病区低档床位价格的50%收费。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和取暖费。(5)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护理费项目内涵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指导价格执行。一、二、三级护理费、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当日计算达到12个小时的,不再收一、二、三级护理及气管切开护理费、一般专项护理费。(6)对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贫困残疾人和因患大病、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持有县以上民政部门相关证件的住院患者,床位费实行半价优惠。(7)所有医疗机构均不得收取住院陪床费。(8)病人住院天数按计入不计出办法计算。床位费以日计算,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

  3.严格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价格管理。可另行计费的特殊医用材料均为《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除外内容”和“说明”所规定的品种。其他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一般性卫生材料(如药品、试剂、医用消耗品,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一次性口罩帽子和手术衣裤、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套、各种一次性手术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价时已经包括,一律不得另行收费。我省对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冀价行费(2002)64号)的,一律不得收费。医疗机构新增加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品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收费。在使用医用特殊材料前,医疗机构应向患者说明所需医用特殊材料的性能和价格,患者有权决定使用何种档次的医用特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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