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5]2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根据《
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1.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
2.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略)
3.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略)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收费行为,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运用新的医疗技术、医疗方法,提高医疗技术的科技含量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维护医患双方正当权益,根据《
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对社会开放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中已经包括,但我省目前尚未开展和制定指导价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第四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项目规范》中尚未列入,医疗机构为提高诊断、治疗水平,经临床应用有确切疗效,确需增加并需要向患者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凡购置的医用新仪器、设备、用品,其诊断、治疗内容与《项目规范》所列项目相同,只是功能的改进、增加,或仅是材料、试剂的差别,以及为患者提供的商品等,均不得列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