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复印件)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施工图预算书或者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五)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班子组成情况。
(六)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应当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及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等原件带到开标现场,以备核查。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开标地点。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布公告后,报名参加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延长公告时间后,报名参加的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实后,在报名的投标人资质合格的条件下,可直接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应当遵守国家、省上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可视为放弃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