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
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05]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平等。
第四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市、县(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七条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人事关系由省人事厅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