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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农政法字[2005]22号)


各市农业局:
  《山东省农业植检疫登记管理办法》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加强农业植物检疫管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侵入和传播,根据《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的单位(含个体、私营企业,下同),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植物检疫登记。
  第三条 检疫登记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坪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及其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无毒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已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四条 生产、经营、加工农作物种子等的单位,在依法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应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植物检疫登记。
  在进行植物检疫登记时,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应向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供《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必要时,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对其生产、经营、加工场所的条件、设施等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植物检疫登记单位,应当确定一至两名植物检疫报检员,代表本单位办理有关的植物检疫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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