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民办学校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招生
(一)民办学校招生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三)各民办学校制定的招生范围、标准、方式及相应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各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包括招生计划)应于5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基教处将根据省教育厅“减负”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在未上报招生方案前或因招生方案不符合减负要求而未获认可,学校不得招生,否则,将取消该校招生计划。
(五)上报的招生方案获得认可后,学校就应严格按方案实施,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另搞一套,如发生此类情况,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各民办学校不得招收无档案的学生。
(七)宁波外国语学校2005年招收的初一新生到新校区(原幼儿师范学校)就读;兴宁中学2005年招收的初一新生继续暂借春晓中学校舍就读。
(八)蛟川书院和蓝青学校在本区招生的方案报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局备案,两校所在地教育局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减负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允许学校通过文化课书面测试方式招生。两校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招生的方案要报市教育局备案。
(九)为了不影响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各民办学校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招生原则上应在城区小学毕业考试以后(城区小学毕业考试6月11日举行)进行。
(十)各民办学校在市三区城区小学招收的应届六年制毕业生名单请于7月5日上午10时前报市教育局中招办,以便投递录取学生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