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动员和宣传工作。各地要对参加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人员进行思想动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邀请新闻记者深入现场报道,可采取张贴标语,挂宣传横幅,出墙报、板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地广泛宣传。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整治。参加专项整治活动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地方法规的要求开展整治。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出示证件并使用礼貌用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要耐心解释,以理服人,避免发生激烈对抗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做到依据准确、手续完备、文书规范。
(四)认真整改,务求实效。各地对发现的隐患要跟踪整改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存在问题的渡口、渡船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到责任到人。要帮助和督促没有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县、乡人民政府尽快建立健全责任制。要把农村渡口建设同农村公路建设通盘考虑,农村渡口作为农村公路的延伸和纽带,其建设必须列入公路建设资金预算,并且渡口的建设要与连结公路的技术等级相适应。对于靠自身力量进行渡口、渡船改造确有困难的,各地要积极协调以中央补贴、地方政府配套、经营者自筹的办法加以解决。
(五)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地要对专项整治每一阶段的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专项整治活动不重视、不认真,动作缓慢、拖拉,应付、走过场,影响全省整治工作推进的部门、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略)
5.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统计表(略)
附件1:
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有船单位和个人及船员要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定期召开渡口安全管理协调会,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