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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6.乡镇政府、水利渔政部门要加强对农用船、渔船的管理,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渡运行为。
  六、工作步骤
  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5年11月20日开始,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整治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11月20日—2005年11月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成立领导机构,开展集中宣传,做好内部动员,统一思想,制定方案,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打好基础,为下一步深入开展整治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2005年12月1日—2005年12月31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市(州)组织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清理出需要整治的渡口、渡船,并逐一登记造册。调查要全面、准确、详细,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于2005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为全面整治阶段。各地要根据摸底情况和整治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整治的步骤和措施,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对登记造册的渡口、渡船进行全面治理。各地要从2006年5月份起于每月1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上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2007年1月1日—2007年4月3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全面治理阶段结束后,各市(州)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按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附件1)进行验收。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对验收工作进行督查,并将验收合格的渡口、渡船统一在省级媒体上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各地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第五阶段(2007年5月1日—2007年9月30日)为再整改验收阶段。各地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在整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对困难较大的要重点帮扶解决问题,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以上,力争达到95%的要求。
  各地整治活动完成后,要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定、分析和总结,并将总结(连同“附件5”)以书面材料形式于2007年10月1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切实抓好各阶段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并落实专项活动资金。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此次活动,形成合力,提高整治工作效率,保证整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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