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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排、协调沟通以及与省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联系等。各地应在11月30日前,将本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建情况和实施方案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整治的方式与内容
(一)加强宣传。
从2005年11月20日起,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结合近几年全国渡船重特大事故带来的危害、损失以及专项整治活动的目标、措施和意义广泛宣传。要让渡口、渡船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船员认识到专项整治活动开展的必要性、迫切性,主动配合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和报道。宣传工作要结合每一专项整治阶段的措施并要贯穿整治活动的始终。
(二)明确渡口管理责任。
各地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渡口设置的审批机关、渡口安全的监管部门、渡口安全的日常管理单位;划清职责、落实责任,并按照分工开展好整治和今后管理工作。县、乡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渡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章守法。
(三)综合整治。
专项整治工作由渡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跨行政区的渡口各自负责本岸码头和游船的整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专项经费,认真组织好整治工作。
1.充分发挥交通、安监、财政、水利、农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的积极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2.取缔非法渡口,对渡运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合格的履行渡口审批手续。
3.对渡口码头及引道不符合要求的,由交通公路部门依据相关公路及码头标准提出整改意见,渡口所在县(市)具体落实。无法整改或不予整改的予以取缔。
4.对不适航的渡船由交通海事机构责令停航整改,无整改价值和达到报废期的予以报废。
5.对无证渡工实施培训,经交通海事机构考试合格后发证上岗,无证渡工不得驾船渡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