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9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厅制定的《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 2005年11月4日)
按照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要求,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管理理念和科学发展观,重点对渡口、渡船事故隐患进行综合治理,全面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切实把各项管理措施组织到位、实施到位、落实到位,有效改善渡口、渡船交通运输条件,进一步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为方便群众出行,促进水运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
(一)整治对象。
1.未经审批的非法渡运渡口。
2.不适航的渡船。指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未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渡船。
3.基本设施不健全的渡口。指没有渡口标志牌、渡运须知、渡运路线,不具备旅客、车辆上下船等安全设施的渡口。
4.渔船、农用船等非法渡运行为。
5.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的渡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