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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严格市场准入确保肉品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的通知

  (一)经贸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负责拟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冷库等肉品储存场所的监督检查。指导定点屠宰厂(场)严把生猪进场关和肉品检验关,规范屠宰操作规程,提高屠宰质量;督促定点屠宰厂(场)落实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工作,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二)工商部门要加强肉品市场监督管理,督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企业制订肉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把肉品入市(店)关,督促经营单位和经营户做好肉品采购的索证、验章等工作,并建立登统台帐。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死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
  (三)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的检疫及监督工作,督促定点屠宰厂(场)完善防疫条件。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调染疫及病死畜等违法行为,严把活畜采调关,严防疫情的传播。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集体伙食单位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用肉单位从正规渠道采购肉品,严格索证、验货、建立登统台帐。对采购、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五)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六)公安部门要对本次整治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七)财政部门要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给予工作经费的支持,确保各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加快建立屠宰和流通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浙办第55号抄告单的精神,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屠宰管理领导工作机制。各级经贸、工商、农业、财政、卫生、公安、质量技监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来认识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总结和推广加强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成功经验,加强配合和协调,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加快建立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请各地于2006年2月20日前将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严格市场准入确保肉品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情况报送省经贸委,同时抄报省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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